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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衔接

发布时间:2021-01-07 19:28:55 阅读: 来源:铸造厂家

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双重担保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后的,将毫无疑问地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只有担保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或者履行期跨越担保法与物权法之间,且在物权法施行后受理的案件,才涉及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当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或者规定不一致时,遵循三个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后法优于前法。在此,后二个规则可直接适用于调整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另外,虽说“法不溯及既往”是中外古今各国所信奉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但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新旧法更替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看,基本采从旧兼从新原则。即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于新法实施后起诉的,旧法有规定的适用旧法,旧法无规定的可适用或者参照新法规定。但涉及合同效力,从“鼓励交易”出发,突破了“法不溯既往”的传统,规定合同在适用旧法应认定无效而适用新法应认定有效的,适用新法。担保首先是债权合同行为,故有关保证合同和物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自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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